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8〕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
山东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63号令)、《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
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是深化国企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措施。将国有产权转让纳入集中规范的交易场所,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开交易,不仅可以有效防止暗箱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而且可以汇集大量的交易信息,有利于发现国有资产的真正市场价格,增加交易机会,提高交易效率。因此,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进场交易”的重要性,切实履行好出资人的监管职责,加大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管力度,统筹安排,精心组织,避免国有产权交易不进场或违反规定擅自协议转让等问题的发生,推动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序流转。
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是经省政府同意设立并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全省国有产权交易机构,我市地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必须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或其分支机构中公开进行。根据《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鲁国资产权〔2008〕13号)等有关规定,我市可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成为山东产权交易中心的会员,通过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为我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提供专业服务。
明确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范围。凡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国有产权处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单位)通过增资扩股形式进行企业改制、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公司制企业国有产(股)权转让等必须进场交易。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转让实物资产、债权或无形资产,以及集体企业的产权转让,也应按“进场交易”的规定办理。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