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家庭,属农村居民的,按高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的比例发给低保金;属城镇居民的,按高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的比例发给低保金。
2.对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再收养子女的家庭,按高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三分之一的比例发给低保金。
3.对符合条件的双女家庭,属农村居民的,按高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的比例发给低保金;属城镇居民的,按高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的比例发给低保金。
四、申请及确认程序
(一)申请人(户主)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救助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独生子女家庭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其他相关材料。
(二)村(居)委会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符合救助条件的,转报镇(街道)计生部门。镇(街道)计生部门对申请人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其村(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符合救助条件的,报市区、开发区人口计生部门审批。
(三)市区、开发区人口计生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对镇(街道)计生部门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准救助标准。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复审结束后,市区、开发区人口计生部门要将审批结果报市人口计生部门、民政部门备案。
(四)村(居)委会、镇(街道)计生部门要对救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随时掌握其计划生育变动情况,及时变更并上报市区、开发区人口计生部门和民政部门。
五、资金来源及发放方式
对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加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其资金来源、负担比例、发放方式按照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规定执行。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和虚报。各级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定期对救助资金的配套落实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发放或不落实配套资金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骗取救助资金的,由民政部门如数追回,并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六、组织领导
对计划生育特困家庭进行社会救助是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切实抓好落实。财政部门负责筹集救助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民政、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对计划生育特困家庭社会救助工作进行宣传,收集有关基础数据,组织确定救助对象,落实救助政策。
本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