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和实施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救助制度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日)废止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和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对计划生育特困家庭实行社会救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威政办发〔2007〕9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人口和计生委、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对计划生育特困家庭实行社会救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关于对计划生育特困家庭实行社会救助的实施意见
(市人口和计生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为加大对计划生育特困家庭的社会救助力度,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民生构建和谐威海的意见》(威发〔2007〕10号)、《关于贯彻中发〔2006〕22号和鲁发〔2007〕9号文件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威发〔2007〕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计划生育特困家庭社会救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困家庭社会救助机制,改善计划生育特困家庭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引导广大育龄群众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推动人口和计生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救助对象
威海市行政区域内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包括: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再收养子女的家庭、双女家庭。
三、救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