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清明节期间禁止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
(益政通〔2006〕2号)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维护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
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4月15日止,在全市范围内,禁止在林区烧田坎、烧土边、烧火土灰、烧木炭和烧山整地,以及在林区坟场、墓地周围及庙外烧香烛、纸钱和燃放鞭炮;严禁在林区野外烧火取暖、野炊、烧马蜂窝和点火把照明等一切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用火;严禁在林区野外乱丢烟头、火种。违反上述规定,虽未造成损失,一经发现,处以10元至50元的罚款;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并处50元至5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损失,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处以拘留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