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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管理的通告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管理的通告
(益政通〔2006〕1号)


  为加强我市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46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从事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气瓶充装许可证》,未取得上述两证的,不得从事液化石油气充装业务。
  二、从2006年6月1日起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钢瓶,不得充装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钢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切实做好液化石油气钢瓶的经常性维护与管理,并按规定按期将钢瓶送检,安全质量不合格的钢瓶不得投入使用。充装单位对钢瓶的安全全面负责。
  三、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网点由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自有钢瓶数量合理设置并直接经营;凡不是充装单位直接经营的销售网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充装单位应当无偿向用户提供液化石油气钢瓶,但可以按每只60元的标准向用户收取钢瓶押金,用户有权随时凭押金收据归还钢瓶及收回押金,充装单位不得拒绝。
  四、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规定正确使用钢瓶,不得对钢瓶进行加热、摔砸、倒卧、曝晒、改变检验标记以及擅自倾倒钢瓶内的残液等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行为。
  五、液化石油气用户现有自备钢瓶可以作价转让给为其供气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单位。充装单位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视钢瓶的出厂年限、定期检验情况和安全状况折价收购,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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