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启用新式行政执法证件的通告
(益政通〔2007〕8号)
为严格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
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和《
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管理办法》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按照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我市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正式启用新式《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新式《行政执法证》分别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依职权颁发,分别加盖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证专用章;新式《行政执法监督证》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加盖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证专用章。
二、新式《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自颁证机关核发之日起生效,旧式行政执法证件自2007年12月31日起停止使用,并由原持证人员所属单位负责收回,交颁证机关统一销毁。
三、严禁行政执法机关违法制作各类行政执法证件;严禁行政执法人员无证执法、不亮证执法、持废证执法、一证多人执法;违者,其行政执法行为无效,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其执法,并可向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监察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