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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交通规费征收管理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和重新公布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0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31日)废止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交通规费征收管理的通告
(益政通[2007]6号)


  为了加强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打击拖欠、逃缴、抗缴交通规费行为,确保交通规费及时足额征收,根据《湖南省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3号)等法规和政策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凡我市境内的机动车辆,其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按时到车籍地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办理交通规费注册登记,及时足额缴纳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偷逃交通规费。

  二、符合免征或者减征交通规费条件的车辆,应当由车属单位向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提出减免申请,经省交通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免征或减征交通规费。经批准免征减征的车辆,如改变使用性质,超出使用范围或变更使用单位的,取消其免征减征资格,从变更之日起全额缴纳交通规费。

  三、欠缴交通规费的车辆应当主动补缴交通规费。凡主动补缴交通规费的车辆,由车辆所有者和使用者提出申请,根据不同情况适当减免滞纳金,并免缴罚款;对查扣的欠费车辆,交通规费征稽部门… 律依法足额征缴所欠交通规费和滞纳金,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

  四、开展外挂车辆专项整治活动,纠正车辆外挂行为,确保车辆的车籍地、车主的户籍地和养路费缴纳地“三地”一致。严格依法查处外挂车辆偷逃交通规费行为。

  五、交通规费征稽人员依法对车辆的交通规费缴纳情况进行稽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对妨碍交通规费征稽人员执行公务或围攻、谩骂、殴打征稽人员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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