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通告
(益政通〔2007〕4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函〔2005〕131号)和《关于加快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函〔2006〕122号),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现通告如下:
一、除使用POS系统、MIS系统进行企业管理、财务管理的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凡在我市境内从事商业零售业,拥有固定经营门面、摊位或其他经营场所,月销售收入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纳税人,或从事饮食业、娱乐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拥有固定经营门面或者其他经营场所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必须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对于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按规定分别核算且分不同收款柜台的,应当分别购置税控收款机;在同一柜台需要同时处理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收款业务的,以主营业务确定税控收款机配置机型。
二、按规定应当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下达的《税控收款机使用通知书》,在通过省级统一招标、获准在我省销售的各类税控收款机中自行选购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税控收款机,并按规定要求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注册登记。
禁止使用未经税务机关注册和非国家标准的税控收款机。
禁止为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推荐、指定代理商;禁止为税控收款机用户指定税控收款机品牌和机型或强制购置指定产品;违者,依纪依规予以严厉查处。
三、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必须按实逐笔开具发票,并于每月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记录有税控收款机开票数据的用户卡;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必须同时办理税控收款机变更、注销手续。
四、按规定应当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或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六十条规定处罚;因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导致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依照《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后不按规定开具税控发票的,依照《
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