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和重新公布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0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31日)废止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益阳市城市建成区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益政通〔2007〕1号)
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根据广大市民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将现行禁止在益阳中心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变更为限时段、限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每年农历小年日至次年的正月十六日,益阳市城市建成区除特别规定的地点外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在上述时段以外,继续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确需在益阳市城市建成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报经区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并在公安机关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
本通告所称益阳市城市建成区,是指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道路、供电、供水等城市基础设施已基本具备和地面建筑已集中连片开发建设的区域。
二、益阳市城市建成区内的下列地点,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城市主干道、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六)集贸市场、大中型商场、公共娱乐服务场所、殡仪馆等重点防火单位;
(七)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域;
(八)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办公场所;
(九)宿舍楼楼道。
三、益阳市城市建成区内严禁燃放拉炮、摔炮、砸炮、擦炮等经撞击、挤压、摩擦即可爆炸,或二踢脚、钻天猴、地老鼠等一类无规则飞行轨迹的烟花爆竹。
四、严禁在益阳市城市建成区内设置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和存有实物的批发场所,允许燃放期间的临时销售点,由市安监部门依法按从严控制原则布设。
五、严禁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严禁直接向市民销售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严禁向建筑物、居住房屋及其他容易引发火灾的场所燃放发射性的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其监护人应切实加强其安全教育和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