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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张家界市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办法》的通知

  五、保障金的征缴
  (一)每年7月1日至10月31日为用人单位申报缴纳保障金的期限。用人单位应在申报缴纳期限内,持《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决定书》主动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保障金的缴纳手续。
  (二)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保障金征缴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用人单位申报缴纳保障金。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保障金的,由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下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催缴通知书》,并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三)对逾期拒不缴纳保障金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提交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各级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纳税检查时,对用人单位申报、缴纳保障金的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检查、结算,对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保障金的予以追缴,并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检查中发现应核定缴费而未核定的用人单位,由地税机关先核定预缴,再督促用人单位到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补办核定缴费手续。
  六、保障金的征收、划转
  (一)保障金“收入级次”为共享收入。地税部门代征入库的保障金,其中:10%为省级固定收入,10%用于全市调剂金。
  (二)地税部门代征保障金在全省未统一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之前,暂使用税收票证。保障金就地全额缴库,由金库根据10%的省级固定收入和10%全市调剂金自动划缴省、市库。各级地税部门应将保障金纳入税收计会统核算。
  采用转帐方式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一律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通用缴款书》的“预算科目”适用财政部规定的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国家基金预算收支科目,代码“870400”,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
  采用现金方式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一律填开《税收通用完税证》,并按现金税款解缴规定期限填开《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汇总缴入国库。
  七、减免管理
  保障金属政府性基金,原则上不予减免。用人单位确因特殊困难需要缓缴或者减免保障金的,应在收到《决定书》后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递交书面申请和上年度财务报表等资料,经主管地税机关和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同级残疾人联合会会同财政部门批准。
  八、代征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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