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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张家界市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办法》的通知

  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一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 ×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在职职工总数是指用人单位的年平均职工人数,职工人数为在用人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之和(含人事代理和劳动派遣制人员)。用人单位不能准确提供年平均职工人数的,可以参照劳动、人事、统计、旅游、地税、工商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人数核定。
  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是指用人单位安排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正式职工或与其依法签定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国家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残疾人数。用人单位安排一名盲人或者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2人计算。各用人单位采取以养代安、定期扶持的残疾人不得计入安置比例。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须经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确认。
  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当地统计行政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四、核定程序
  (一)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每年3月31日前,用人单位应主动到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领取《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5月31日前,用人单位必须携带《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在岗残疾职工身份证、残疾人证、鉴证的劳动合同、工资表(上年度3月、6月、9月、12月份单位工资表各一份)、残疾人参加社会基本保险情况等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年审手续。中央、省属、外地驻张和市属单位,以及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注册登记的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进行年审;其它各用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县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负责年审。
  地税部门应根据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的需要,提供有税务登记的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用人单位到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年审手续。
  (二)应缴保障金数额核定。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年审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用人单位上年度是否应缴纳保障金的决定。对需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核定其应缴保障金数额,并下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书》可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用人单位。凡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参加年审的,或虽参加年审但提供的资料不实、不全的用人单位,一律按照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计算缴纳保障金。
  (三)每年6月底前,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将应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册及金额提供给地税部门,地税部门以此作为代征保障金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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