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张家界市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办法》的通知
(张政办发[2006]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市财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张家界市中心支行制定的《张家界市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八月九日
张家界市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办法
(市财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
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张家市中心支行 二00六年八月一日)
为了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48号)、《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社[2006]5号)和《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张政发[2006]5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代征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中央、省属、外地驻张行政事业单位和与财政没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各类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包括3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均由地税部门代征。
二、工作职责划分
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用人单位在岗职工总数和在岗残疾职工人数的调查确认、应缴保障金数额核定、文书发放、催报催缴、减免管理、违章处罚以及保障金政策宣传解释等工作。
地税部门负责保障金的征缴、催报催缴、划转、收入统计、信息反馈,并协助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搞好应缴保障金数额核定、减免管理、违章处罚等工作。
三、征收标准
保障金按年征收,当年征收上年度的保障金。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保障金;差额不足1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