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全市中小学收费监管的通告
各区、县物价局,全市各学校: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有关收费政策,规范我市教育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学生和家长负担,根据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湘价费[2007]13号,省物价局湘价传电[2007]9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湘价费[2006]80号文件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加强中小学收费监管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义务教育“一费制”收费标准
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是国家为治理教育乱收费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区、县要严格执行省规定义务教育“一费制”标准,不得出台任何与省里规定相抵触的文件和规定。各区、县自行出台的收费项目、标准及相关规定,凡与省、市规定不符的将一律取消。全市各学校不准以任何理由自立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标准收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准突破“一费制”外代收费和服务费最高限额标准。
二、严格规范“一费制”外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
从今年春季开学起,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学校取消服务收费最高控制限额。除向自愿住校学生收取住宿费和向自愿在校就餐学生收取伙食费(搭餐费)外,禁止再收取其他费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外收取代收费和服务费,不得突破最高限额标准。限额标准为每生每期小学一、二年级20元,三至六年级30元,初中50元。
三、加强对寄宿费、伙食(搭餐)费、校服费和借读费的监管
1、住宿费从今年春季起,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学校,按省规定实行最高限额控制。各区、县要严格执行我市规定的寄宿费标准,凡是超过文件规定限额标准的必须无条件地降至限额标准以内。
2、伙食 (搭餐) 费和校服费要严格遵循学生自愿和"保本不盈利"的原则,并不得在现行标准上再提高。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学校不得收取校服费。
3、借读费只能向跨县市区就读学生收取(进城务工经商农民子女就进入学的除外),农村地区学校不得收取借读费。
四、加强对课本费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