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金融信贷服务。对供销合作社及其领办的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各级农村信用社及其他金融机构要积极研究制定扶持政策措施,解决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季节性、临时性所需资金,提供各种类型的低息贷款。
加强用地政策支持。供销合作社改制企业占用的原划拨土地,需要转让使用权的,依法办理转让手续;需要改变用途的,应按照《划拨土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核定,改变后的用途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或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有偿使用收益,由同级财政实行专户管理,全额用于供销合作社安置职工、清偿各类债务和发展供销合作事业等。
优化改制环境。社属企业、基层社改制中涉及的各项收费,包括房产所用权转让、公证、变更工商登记,以及水、电、气变更登记和过户手续等项目的收费,除必须上缴中央和省级的部分以外,属于本级政府征收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能免则免、能减则减,各中介服务收费要尽最大可能给予优惠,支持社属企业的改制工作。
妥善处理供销合作社历史亏损挂账问题。按照国家政策和省政府核复数额,各级政府要妥善处理好供销社政策性亏损挂账问题。供销合作社企业(包括基层社)欠缴的职工养老统筹金,可用经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核实的供销社政策性亏损挂账抵减。对于政府核查确认的企业经营性亏损,要根据企业实际,本着先发展、后还贷的原则,逐步加以解决,同时要接受债权银行监督。
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各级政府要支持供销合作社兴办或与农民联办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项目和承办农业扶贫开发项目,在资金、技术、立项等方面给予倾斜。供销合作社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享受张发[2003]7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加强对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把推进供销合作社体制创新和供销合作事业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安排,精心部署,积极推进。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支持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帮助解决好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实际问题。要重视和加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建设,把政治素质高、工作作风好、业务能力强的同志选配到领导班子中来,区、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领导班子在调整、配备时,要事先征求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意见,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级政府要为供销合作社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供销合作社机关人员和工作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联合社机关管理人员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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