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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供销合作社工作的意见


  三、深化社属企业改革

  坚持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加快社属企业改革步伐。力争用两年时间,全市社属企业和基层社原有人员身份全部置换,建立企业与职工新型的劳动关系。

  积极推进社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大力发展社有资本与其他各类社会资本互相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鼓励外资、国有、民营企业和系统内外的经营者参股、控股供销社企业。

  积极稳妥地安置好职工。社属企业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要按照国家、省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结合行业实际研究确定具体的职工安置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安置职工的费用首先从企业净资产中解决。安置职工费用不足的企业,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可从同级社属企业资产中适当调剂解决。关闭破产的特困企业和基层社,社有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的,由所属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出资弥补,联合社无力承担部分,由同级人民政府视情况帮助解决。供销合作社所属房产及其他经营设施直接用于安置补偿职工的,不视同交易,减免有关费用。变现资产和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用于安置职工和缴纳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统筹的,不视同交易,有关费用和土地出让金可经批准后先征后返。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免交滞纳金。企业的公房出售款,在扣除公共维修基金后,其余部分可由房改资金管理部门返还企业用于改制工作。供销合作社下岗职工和置换身份人员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社属企业、基层社的在岗职工、下岗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中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和标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社属企业和基层社中已经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完成人员身份置换和分流安置的,原改革方案必须维持不变。

  加强社属企业的资产管理。供销合作社的社有资产属于供销社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平调、私分、侵占。改制企业资产的处置必须依法评估,规范操作,增加透明度,避免社有资产流失。联合社要加强对改制后控股和参股企业中社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履行出资人职责,确保出资人权益。各地因建设需要拆迁、占用供销合作社经营设施和场地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还建或补偿工作。各级政府不得通过行政手段无偿或低价划走供销合作社资产和土地,不得降低补偿标准。

  加强经营网络建设。加强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烟花爆竹、再生资源、日用消费品经营网络建设,重组培育一批骨干龙头企业。各级供销社联合社要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安全经营管理。支持供销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通过连锁经营等方式拓展网络,抓紧筹建市再生资源交易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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