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
(张政通[2006]7号)
为维护法律权威,弘扬社会正气,保障公共利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整治违法建设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或不按照批准要求建设的建(构)筑物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均属违法建设。对严重影响公共安全、严重影响市容市貌、严重影响重点工程建设的违法建(构)筑物,必须在限期内自行拆除;对不自行拆除的,由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或由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区、县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拆除。
二、正在施工的违法建(构)筑物,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自行拆除;凡不自行拆除的,由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立即依法强制拆除,或由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区、县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拆除。
三、拆除的违法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四、凡利用违法建(构)筑物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安、文化、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不得为其发放有关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