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土地储备资金的管理
第十四条 土地储备资金是指为实行土地储备所需要的资金。
第十五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土地储备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并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要依据储备计划、市场状况和地块质量,合理确定土地储备总量和储备周期,加快资金周转,降低储备成本,减少运营风险。
第十七条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
(一)政府安排的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二)储备土地收益部分(不含土地出让金)的50%;
(三)银行贷款;
(四)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投资和其他资金。
第十八条 土地储备资金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设立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宗地核算,并接受市国土资源、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土地储备资金只能用于:
(一)土地补偿费用;
(二)地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物拆迁安置补偿费用;
(三)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整理费用;
(四)储备土地管理、出让前期准备等其他费用;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中介费、相关税费及借、贷款本息;
(六)市土地储备中心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土地开发整理、土地储备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过程中发生的成本支出和相关税费,以宗地归集收支,计算盈亏,进行明细核算,并建立收支台账。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从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总地价中安排3%作为市土地储备中心的工作经费。
第二十二条 储备土地使用权依法出让(划拔)所得收入全部缴入市财政专用账户。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市财政局在土地使用权依法出让(划拔)所得收入入账后的15个工作日内核定出让(划拔)宗地的成本费用和收益,并按规定实行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