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按划拨用地的补偿政策给予补偿;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根据土地剩余使用年限和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的实际投入给予适当补偿;
3.新征土地按新征地的补偿政策给予补偿;
4.涉及城市房屋拆迁的,依据有关城市房屋拆迁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给予补偿;
5.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按照土地转让申报价格给予补偿。
(六)交付土地。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一经补偿完毕,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即纳入土地储备。原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由相关主管部门予以注销。
第九条 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收购申请及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二)职工代表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三)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宗地现状图及勘测定界技术资料;
(五)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
(六)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七)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第十条 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新增建设用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办理农转用、征收手续,实施储备。
第四章 储备土地的开发
第十一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该对储备的土地通过下列方式进行前期开发利用:
(一)前期开发。市土地储备中心在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实施地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物的拆迁、土地平整和设施配套等前期开发工作,并按宗地开发成本实行成本核算,报市国土资源、财政部门核准。
(二)土地利用。原土地使用权人交付土地后,在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以依法依规进行临时性利用。
第十二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对储备土地实施征地拆迁时,市发展改革部门为其办理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立项审批手续,市规划部门为其颁发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房管部门为其颁发拆迁许可证。
第十三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储备土地的信息,应当每季度发布一次,同时抄送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管等有关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