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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七、改进政府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监管

  (三十)改进监管方式。各级政府要根据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完善相关制度,依法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能。各有关监管部门要改进监管办法,公开监管制度,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水平。进一步推进综合执法,实行执法公示制度。重视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守法教育。注重发挥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社会组织和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教育和社会舆论监督。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人员素质。

  (三十一)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关系协调。各级劳动保障等部门要高度重视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问题,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执行劳动合同、工资报酬、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法规、政策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健全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及时化解劳动争议,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三十二)规范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行为。进一步清理现有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向非公有制企业强制收取任何费用,无权以任何理由强行要求企业提供各种赞助费或接受有偿服务。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企业有权拒绝和举报无证收费和不合法收费行为。中介服务机构受行政机关委托对非公有制经济进行检验、审查、审验等,其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各类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乱检查、乱评比、乱培训、乱拉赞助和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行为。督促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制定检查、检验、审查、审验等工作的限制性规定和程序性规定,并严格执行。推行同城一次检查制度。除法律法规规定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外,任何单位不得举办全市和行业性的针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各种评比和变相评比,不得要求非公有制经济业主和企业参加强制性收费培训。

  (三十三)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加强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教育、监督。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行政过错追究制度等,从制度上进一步规范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工作人员开展各类行政执法活动,必须经过批准同意,严禁擅自行动。由各级监察机关牵头,进一步建立健全政风、行风评议制度和非公有制经济投诉机制。监察机关要及时受理和处理非公有制经济投诉。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乱作为、不作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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