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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十一)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引导民间资本通过合法途径对企业进行直接和间接投资。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推动和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到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构建和规范产权交易、股份托管、质押典当等资本交易市场,推动各类资本的流动和重组。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

  (十二)建立健全信用担保体系。建立以政府财政资金为引导、非公有资本为主体的多元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各区、县原则上要建立一个政府出资支持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设立商业性或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各类担保机构都要坚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行市场化运作。担保机构与协作金融机构要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合理确定风险分担比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资金放大倍率为5-10倍。建立健全担保行业自律性组织,建立风险控制和风险补偿机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担保的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四、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

  (十三)大力发展社会中介服务。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坚持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原则,建立健全与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相配套的社会服务体系。支持发展创业辅导、筹资融资、市场开拓、技术支持、信息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资产评估等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规范中介服务市场秩序,规范中介服务和收费行为,为非公有制经济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

  (十四)积极开展创业服务。各级政府要支持建立创业服务机构,建立完善创业项目库,为初创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市场开拓、技术支持等方面的服务。要进一步落实就业和再就业政策,加大对自主创业的政策支持。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贷款担保与贴息、场地扶持、信息服务等措施,鼓励扶持自主创业。对留学归国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除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外,在创业资金、土地供应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务工返乡人员、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士兵等创办企业,开发新岗位。对在创业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十五)支持开展企业经营者和员工培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和员工培训纳入人才培训总体规划,并给予适当补贴和资助,形成政府引导、社会支持和企业自主相结合的培训机制。依托大专院校、各类培训机构和企业,重点开展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管理、职业技能和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有计划地选送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到各级行政学院(校)培训,并组织他们到国内外参观考察。企业应定期对职工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企业员工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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