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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行业外,非公有制企业登记其他前置审批一律取消。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和依法设立的其他需要审批、核准和备案事项,必须公开相应的制度、条件和程序,实行透明化管理、规范化服务。

  由市经委对我市出台的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平等竞争方面的有关政策进行清理,按程序予以修订或废止。市直有关部门、驻张有关单位和各区、县人民政府也要尽快完成这一清理、修订和废止工作。

  (四)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积极稳妥地开放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加快完善政府特许经营制度,规范招投标行为,鼓励非公有资本依法参与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经营性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经营。支持非公有资本积极参与公路建设,内河航道建设与整治,车站、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建设与经营。在规范转让行为的前提下,具备条件的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向非公有制企业转让产权或经营权。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市政公用和基础设施建设企业、事业单位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改革。

  (五)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鼓励非公有资本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投资兴办民办学校,积极发展民办优质教育。鼓励发展民办非义务教育,特别是民办职业教育,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薄弱高中学校的改造和改制。允许民办学校举办者取得合理回报;对办学投资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国家税费优惠政策。对产权明晰的民办教育机构,属于非学历教育的,收费标准自定并公示;属于学历教育的,收费标准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科研领域。鼓励开发类科研院所改制成非公有制科技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属于职务发明的技术成果和专利技术,在投资入股或组建公司时,完成成果的科技人员享有部分知识产权。鼓励非公有制科技企业参与国有科研机构改组改制,参与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实验室、研究中心的建设。

  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兴办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允许非公有资本采用多种形式参与基本医疗服务主体框架外的经营性公立医疗机构的改制。对非公有资本投资新建的经营性医疗机构,以及经营性医疗机构购置由政府专项审批许可的大型医疗设备的,在符合执业标准及装备条件的基础上,区域卫生规划控制方面可适当放宽。

  引导、支持非公有资本投资文化、体育产业。积极吸引非公有资本投入法律法规允许进入的文化传媒领域,允许以个人声誉和版权、经理人资质等无形资产作价参与组建文化企业,鼓励非公有资本采用多种形式兴办影视制作、发行、放映、演艺、娱乐、体育经营等文化体育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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