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抓紧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众依法获取信息的关键。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按照
《条例》要求,在对现有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全面梳理的基础上,认真组织编制或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按照由近及远、递次推进的原则,逐步完善目录内容。凡属应当公开的必须按规定纳入公开目录;不宜公开的信息,由各单位编制目录,逐条说明不宜公开的理由,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机关备案。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加快工作进度
《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各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及市直各网络单位要加快工作进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以下工作:
(一)2007年12月20日前,确定本市区、开发区和本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分管领导、主管部门(工作机构)、工作人员等,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将有关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室。
(二)2008年2月底前,各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和市直各网络单位完成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编制工作,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查。
(三)2008年3月至4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试运行,并针对存在的实际问题,认真进行改进。
(四)2008年5月1日起,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展开。
六、加强组织领导
政府信息公开是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阳光政府和服务政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强化措施,抓好落实。要把学习
《条例》作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增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
《条例》的责任感和自觉性。要抓紧建立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机制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制,规范和完善工作流程,明确责任、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要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社会评议、责任追究和定期考核等制度,建立切实可行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明确保密审查的职责分工、审查程序和责任追究办法,确保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安全、有效、有序进行。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有序参与政府信息公开,增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营造良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氛围。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各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及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推动本地区、本单位、本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