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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积极做好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积极做好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威政办发〔2007〕9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学习贯彻《条例》,积极做好我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8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期限
  按照《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部分。
  (一)主动公开部分。凡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依申请公开部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依申请内容提供相关信息,依法不能公开的要说明理由。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属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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