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领取独生子女伤残一次性补助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母亲年龄满50周岁;
(三)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
(四)独生子女的残疾等级为二级以上,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六条 领取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母亲年龄满50周岁;
(三)独生子女死亡;
(四)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
第七条 符合独生子女伤残一次性补助申领条件的家庭,分别给予夫妻各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夫妻合为6000元)。
第八条 符合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申领条件的家庭,分别给予夫妻各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夫妻合为1万元)。
第九条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一次性补助资金由市和市区(开发区)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市财政负担30%,市区、开发区财政负担70%。市级财政负担部分于每年12月10日前拨付,市区、开发区财政接到市财政拨付的资金后,于每年12月20日前连同本级财政所负担的资金一并划拨到市区、开发区人口计生部门;市区、开发区人口计生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将补助金足额发放给补助对象。
第十条 申领独生子女伤残一次性补助时,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结婚证》及村(居)委会、单位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
(三)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四)户口本;
(五)独生子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六)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书面声明。
第十一条 申领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时,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结婚证》及村(居)委会、单位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
(三)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四)户口本;
(五)村(居)委会、单位出具的独生子女死亡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