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和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12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12日)停止执行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一次性补助办法》的通知
(威政办发〔2007〕3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一次性补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一日
威海市独生子女
伤残死亡家庭一次性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住户口在威海市行政区域内,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计划生育家庭。
第三条 各级政府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做好本辖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一次性补助的领导、协调工作。
第四条 市人口计生委负责全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一次性补助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市区、开发区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补助对象的确认、管理,上报补助对象有关信息,发放补助金等工作。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补助对象有关资料的审核、上报工作。
各级财政、公安、民政、卫生、残联、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做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一次性补助发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