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和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威政办发〔2007〕9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人口和计生委、财政局《关于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上述意见实施后,2007年6月11日市政府发布的《威海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一次性补助办法》(威政办发〔2007〕36号)停止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关于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意见
(市人口和计生委、市财政局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为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山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83号)精神,自2008年1月1日起在全市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内容
(一)扶助对象。威海市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户籍在威海市境内。
2.女方年满49周岁(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扶助对象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农村的特别扶助对象年龄达到60周岁后,仍继续执行该制度,不再重复执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已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范围的扶助对象,按照本意见规定相应调整扶助标准。
(二)扶助标准及扶助金发放程序。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给予每人每月100元扶助金,直至其亡故为止;对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给予每人每月80元扶助金,直至其亡故或其子女康复为止。扶助金的发放由市区、开发区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将扶助金发放到人。对于农村的扶助对象,可将扶助金并入“齐鲁惠农一本通”发放。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每半年发放一次。每年7月份发放上半年的扶助金,次年1月份发放下半年的扶助金。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扶助金。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