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车辆和驾驶人管理
加强对驾驶人培训和考试发证的监督检查。交通、公安、农机部门要督促各类驾校严格落实教学大纲的各项要求,强化驾驶人素质教育,加强驾驶人安全知识、实际道路驾驶、紧急救护等知识的培训和考试。公安、农机部门要严格驾驶人的考试和发证工作。城市公共客运管理部门要严格出租汽车驾驶人员的服务资格考试和发证工作,按照事故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对不按照规定进行培训、考试、发证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
加强营运车辆的监督管理。交通部门要严把公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加强对长途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监督。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安全行车日志制度。监督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投保承运人责任强制保险。交警、运管等部门严格按照客运车辆户籍化“五三”模式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共客运管理部门要严把城市公共客运市场准入关、运营车辆技术状况关、运营驾驶人员的从业资格关,加强对城市公交车(包括出租汽车)场站的安全监督。公安、交通部门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规定,对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的车辆组织安装,力争在2006年底前安装完毕。
加强低速汽车和拖拉机安全管理。公安交警、农机部门定期联合对低速汽车和拖拉机及驾驶人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治理。农机部门切实把好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登记、检验、培训关,加强对拖拉机驾驶人监管。规范学校车辆管理。教育、交警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和承租车辆的监管,建立车辆及驾驶人管理台账,纳入客运车辆户籍化管理范畴。
实行管理信息共享。公安交警部门要在2006年底前完善车辆、驾驶人管理及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信息系统,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建立健全公安、农机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和实施保障措施。农机部门应定期向公安部门提供拖拉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以及拖拉机驾驶证发放的资料、数据。公安交警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作出暂扣、吊销驾驶证处罚决定书和记分情况要通报农机部门,定期向农机部门通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发生的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要将路面执法过程中发现的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等通报同级交通运管部门。对一年内累计2次超员或1次超员50%以上的,由交通部门对其所属运输企业进行教育、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通报公安交警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