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完善优化经济环境测评制度。创新对职能部门的测评方式,增加测评单位科(股)室的内容,力求测评对象更广泛、测评方法更科学、测评组织工作更严谨,进一步提高测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确定一定数量的企业测评点,收集测评信息,完善测评内容,充分发挥测评点的作用。建立优化经济环境测评评委库,聘请一批政策水平较高、公道正派的人士担任评委,确保测评的公正性。优化办要牵头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坚持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实行定期与不定期测评同步推进,把评议结果作为考核被评单位、科(股)室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强化测评结果运用,对单位测评得分排在前3名或后3名的,该单位当年年度考核优岗比例分别增加或减少3%。排在后3名的,由同级政府分管领导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对测评结果列“最不满意科(股)室”前3名的,由所在单位参照本《意见》及其它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单位连续2次排名后3位,经考核确属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由优化办提请有关部门按程序报请同级党委、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单位一把手免职处理或责成其引咎辞职。市本级公开测评一般每年1次,测评情况由市优化办进行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健全测评体系,对区县(市)制定科学、直观、操作性强的优化经济环境综合考核评价制度。
10.建立优化经济环境案件查办协调机制。各级都要建立优化经济环境工作报告和调度、快速反应和工作联动、部门责任制和联席会议等制度,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办案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建立完善环境监督举报与企业情况反馈“直通车”制度,全面实行市长、区县(市)长、局长信访接待日制度,进一步完善12345市长热线,继续抓好优化经济环境“110”和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建设。对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违纪违法行为,坚持有报必查、有查必果、查必到人、查必重处,决不姑息。按照法律规定和行政分工,各应当受理投诉案件的单位,接到投诉后,应及时查办,不得推卸、拖延。优化办要突出工作重点,加大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案件的查处力度,对重大典型案件,市优化办要直接查处和督办。健全重大投诉案件联合交办、督办制度。健全重大典型案例通报制度。有关责任单位要从大局出发,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推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深入开展。
11.健全案件投诉、受理情况考评制度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黄牌警告制度。
每年年底,市优化办要对全市案件投诉、受理、办理情况进行综合统计,将各区县(市)和市直有关单位的被投诉率和投诉案件的查办情况纳入考评范围,实行综合计分,分数由高到低排名,并将排名情况通报全市。对连续2次排名为最后3名的市直单位要进行黄牌警告。对违反《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行为实施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湘发〔2002〕10号,以下简称“湘发10号文件”)的单位,由同级优化办视情况并按程序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告。被投诉单位对本级优化办或上级优化办查处投诉案件不配合,或者对本级优化办或上级优化办的处理意见无正当理由不执行的,优化办可给予警告;经警告仍不纠正的,对该单位进行黄牌警告,并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受到1次黄牌警告的单位不能参加当年的评先活动,单位一把手当年不得提拔。因同类问题连续受到2次黄牌警告的,由优化办提请有关部门按程序报请同级党委、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单位一把手免职处理或责成其引咎辞职,对直接责任人由单位给予辞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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