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通信设施。以各通信运营企业为责任主体,省信息产业厅负责组织和指导。5月10日前,完成受损设施的恢复重建,使通讯恢复正常状态。
6. 其他基础设施。教育方面,以各市、县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受灾学校为责任主体,6月10日前,恢复重建农村中小学损毁校舍。广播电视方面,以各市、县政府和广电部门为责任主体,各电视台、广播电台、发射台、有限电视网络中心具体实施,6月10日前全面修复。卫生方面,以各市、县政府和卫生主管部门、受灾医疗卫生机构为责任主体,8月10日前恢复重建县乡两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倒塌及损坏业务用房,更新部分设备。环保方面,以省环保局和各市、县政府为责任主体,4月10日前修复受损水质和空气自动监测站、环境监察执法设备、在线监控仪器设备等。此外,以省地震局为责任主体,6月10日前修复地震检测台站受损设施、设备。
省教育厅、广播电视局、卫生厅、环保局、地震局负责联系国家相关部门争取补助。
(二)尽快恢复农业生产。
1. 农业。以各市、县政府为责任主体,省农业厅负责指导。种植业方面,6月30日前生产设施全部恢复,下半年生产能力恢复到灾前水平。畜牧业方面,6月30日前恢复基础设施,8月31日前全面恢复商品畜禽生产能力,12月前全面恢复种猪种禽生产能力。渔业方面,9月30日前修复受损设施。农产品批发市场,3月31日前完成各受损设施的修复。
2. 林业。以各市、县政府为责任主体,省林业厅负责指导组织实施。5月31日前修复或重建火险预测预报系统、林火瞭望监测系统、扑火保障系统、防火隔离系统等森林防火基础设施,6月15日前完成基层重点林业机构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9月10日前修复森林防火道路,用一年时间基本恢复林木良种基地和苗圃的基础设施。
3. 水利。按照隶属关系,以各市、县政府和水利部门相关流域机构为责任主体,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春灌前完成灌溉排涝设施的恢复重建,5月15日前完成乡村供水设施恢复重建工作,6月10日前完成农村水电设施的恢复重建。
4. 气象。以省气象局为责任主体组织实施。5月10日前全面修复受损的气象观测仪器以及配套设施,确保气象观测、预报、服务恢复正常。
省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气象局分别负责联系协调国家相关部门争取补助。
(三)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
因灾损毁倒塌民房的修复重建,以当地县政府为责任主体,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县要协调落实好规划、选址、材料、税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措施。要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因地制宜、分类实施、经济实用”原则,制订方案、落实资金、组织实施,6月10日前完成重建和竣工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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