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鼓励企业创名品名牌。凡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或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企业班子成员30万元;获得省著名商标或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企业班子成员5万元。同一产品同时获数个同类称号的,按最高称号给予奖励。
第八条 鼓励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对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且入库税收占销售收入5%以上的,一次性奖励法人代表5万元;以后以1亿元为一个级次,每晋升一个级次,且入库税收占销售收入5%以上的,一次性奖励法人代表5万元。对首次进入规模企业统计口径的企业,一次性奖励法人代表2万元。
第九条 鼓励引进工业项目。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的,项目建成投产后,按投资额的1%给予引资人一次性奖励。按照常发〔2003〕2号文件和常发〔2004〕7号文件规定,凡完成第一轮项目引进任务的单位为市本级引进新上工业项目的,除兑现上述奖励外,另给予引资单位一次性现金奖励,标准为每1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奖励10万元,投资1亿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工业项目的,项目建成投产后,一次性奖励引进单位一把手10万元,奖励引进单位轿车一台。对引进工业项目的市直和中央、省驻常单位,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入库增值税地方实得部分的30%给予奖励,连续奖励5年。
第十条 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地方工业发展。对金融机构向工业企业进行的信贷投放,市人民政府按年度净增额和政府推荐企业贷款额的一定比例给予班子成员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对在境内和境外新上市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150万元,奖金由企业自主分配。
第十二条 鼓励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凡引进到我市重点企业工作,且与用人单位签定3年以上正式合同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一次性发放安家补助费,其中博士、正高职称每人5万元,副高职称每人3万元,硕士每人1万元。引进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给予每人每月5000元生活津贴;对博士和正高职称人才,给予每人每月500元生活津贴。对引进两院院士和博士、正高职称人才的单位或个人,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和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