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负责将救助管理站所需经费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对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送定点医院救治后的医疗费、无家可归流浪乞讨人员的安置经费进行审核后,在预算专项经费中予以拨付。检查、督促区县(市)财政落实其救助管理经费预算,以确保救助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公安部门职责公安部门执行公务时在市城区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有责任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自愿求助流浪乞讨人员中的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应当引导或护送到救助站。对以乞讨为生财之道、捏造或者歪曲事实、强讨强要、扰乱社会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特别是幕后操纵乞讨者,胁迫未成年儿童、残疾人进行乞讨者,要根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理。公安110在发现突发急病的流浪乞讨人员时,应直接护送至定点医院给予救治。要配合市民政部门办理流浪乞讨人员安置落户时的户籍相关手续,协助民政部门维护救助管理站治安秩序,配合做好流浪儿童身份查寻。
四、市卫生部门职责
市卫生部门负责督促各定点医院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病人实施医疗救治。
1、确定市第一中医院为受助人员疾病定点治疗医院,负责对流入我市的流浪乞讨人员突发急病、危重病人实施基本医疗救治。确定市传染病医院为受助人员中传染病人的治疗医院。
2、各定点医院不能对收救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弃治驱逐。定点医院接诊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市救助管理站界定病人的属类。对符合救助范围的病人,在医治完毕后由市救助管理站根据有效医疗费用的原始资料结算医疗费用,并通知市救助管理站接回站内给予救助。根据病情需超范围用药或进行大型器械检查的,由定点医院负责人签字并经市救助管理站同意后,方可实施,但抢救时除外。对住院治疗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流浪乞讨病人,由医院负责料理并做好明细项目记录,与医疗费用一并办理结算手续。
3、对定点医院拒绝接受流浪乞讨人员病人和不及时采取医疗救治措施的,由卫生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给予相关人员处罚。擅自超范围、超标准用药或使用大型器械检查的,所产生的费用全部由医院自行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救助医疗资金的医院和个人,依法给予处理。
五、市交通部门、常德火车站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