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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通知

  (二)征收标准。严格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函〔1992〕249号和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湘建建〔2003〕265号文件,以及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完善结算管理,实现应拨尽拨

  (一)结算拨付资格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建筑企业,方可取得劳保基金的拨付资格:

  1、取得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2、企业的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且执行较好;

  3、企业人员相对稳定,并按规定参加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及工伤、医疗保险。

  (二)结算拨付标准

  1、本市统筹的建筑企业劳保基金结算拨付标准:

  (1)2006年参保率70%以上(含70%),2007年及以后90%以上(含90%)的,拨付劳保基金基本部分的100%;

  (2)2006年参保率50%以上(含50%)不足70%,2007年及以后70%以上(含70%)不足90%的,拨付劳保基金基本部分的50%;

  (3)2006年及以后参保率50%以下的(不含50%),拨付劳保基金基本部分的20%。

  2、本市以外的建筑企业劳保基金结算条件和标准:

  (1)本市以外的建筑企业已参加当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按照有关规定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施工备案登记,在我市雇用的劳务人员参加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伤和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的,方具备劳保基金结算条件。

  (2)省内其他市(州)建筑企业,完全满足结算条件的按劳保基金基本部分的100%拨付,不完全满足结算条件的拨付劳保基金基本部分的50%。

  (3)省外建筑企业完全满足结算条件的按劳保基金基本部分的50%拨付,使用市内劳务人员的视实际情况拨付。

  (三)结算拨付程序

  各级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按规定及时、足额结算和拨付建筑企业的劳保基金。工程项目劳保基金收取到帐后,按下列程序办理拨付手续:

  1、建筑企业持《拨付手册》、《资质等级证》、《参加社会保险缴费结算单》、《建筑企业劳保基金使用情况表》等相关资料向市(县)社会劳动保险处提出结算申请。专业承包公司、劳务公司分包建设工程项目的劳保基金结算,还需持双方签订的分包合同。

  2、市(县)社会劳动保险处审查拨付资格和结算条件,提出结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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