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征收标准。严格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函〔1992〕249号和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湘建建〔2003〕265号文件,以及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完善结算管理,实现应拨尽拨
(一)结算拨付资格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建筑企业,方可取得劳保基金的拨付资格:
1、取得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2、企业的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且执行较好;
3、企业人员相对稳定,并按规定参加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及工伤、医疗保险。
(二)结算拨付标准
1、本市统筹的建筑企业劳保基金结算拨付标准:
(1)2006年参保率70%以上(含70%),2007年及以后90%以上(含90%)的,拨付劳保基金基本部分的100%;
(2)2006年参保率50%以上(含50%)不足70%,2007年及以后70%以上(含70%)不足90%的,拨付劳保基金基本部分的50%;
(3)2006年及以后参保率50%以下的(不含50%),拨付劳保基金基本部分的20%。
2、本市以外的建筑企业劳保基金结算条件和标准:
(1)本市以外的建筑企业已参加当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按照有关规定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施工备案登记,在我市雇用的劳务人员参加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伤和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的,方具备劳保基金结算条件。
(2)省内其他市(州)建筑企业,完全满足结算条件的按劳保基金基本部分的100%拨付,不完全满足结算条件的拨付劳保基金基本部分的50%。
(3)省外建筑企业完全满足结算条件的按劳保基金基本部分的50%拨付,使用市内劳务人员的视实际情况拨付。
(三)结算拨付程序
各级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按规定及时、足额结算和拨付建筑企业的劳保基金。工程项目劳保基金收取到帐后,按下列程序办理拨付手续:
1、建筑企业持《拨付手册》、《资质等级证》、《参加社会保险缴费结算单》、《建筑企业劳保基金使用情况表》等相关资料向市(县)社会劳动保险处提出结算申请。专业承包公司、劳务公司分包建设工程项目的劳保基金结算,还需持双方签订的分包合同。
2、市(县)社会劳动保险处审查拨付资格和结算条件,提出结算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