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1 市、区县(市)组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专家委员会,负责疫病诊断、提供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的技术决策建议。
6.3.2 市、区县(市)动物疫病诊断中心按有关规定,负责重大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和技术指导工作。
7、宣传、培训和演习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重大动物疫病的科普知识宣传,依靠广大群众,把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
预备队组成后,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其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1)动物疫病知识,包括:流行病学、临床症状、病理变化、检疫检验要点等;(2)技术知识:病料采集及送检,免疫注射、消毒、疫情监测等;(3)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监控区的划分和管理;(4)隔离、封锁、扑杀及无害化处理;(5)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6)封锁哨卡的设立与工作开展;(7)个人防护知识;(8)治安与环境保护知识;(9)工作协调、配合要求;(10)其他有关知识。
在没有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每个财政年度,市、区县(市)政府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应计划选择地区举行演习,确保预备队扑灭疫病的能力。市、区县(市)及乡镇政府可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的情况,组织训练。
8、表彰和责任追究
8.1 表彰和奖励。在重大动物疫情防控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必要时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对在重大动物疫情防控过程中因公受伤和殉职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抚恤和安抚;因公殉职事迹特别突出,可申报烈士。
8.2 责任追究。执行本预案时,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组织协调不力,推诿扯皮,物资、资金、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重大动物疫情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发布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的;不按规定进行封锁、销售、运输疫区内易感动物及产品、动物遗传物质的;接受疫情调查时不讲实情,导致疫情传播扩散的;阻碍动物防疫机构依法扑疫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附则
9.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尼帕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饲养场或其他屠宰加工、经营场所。散养畜禽以自然村为疫点。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监控区:监控区是指根据疫情、气候、交通、河流、山脉、动物(产品)移动、候鸟迁徙等状况划定的特定区域。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本预案在应急处置中的适用情况及法律法规修改情况及时修改完善。授权市畜牧水产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修改、审批单项动物疫病应急实施方案。
9.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由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解释,具体由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