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要明确所有部门的通信方式,分级联系方式及备用方案,应急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电话、联络员电话上报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4.5 指挥和协调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疫区政府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做好紧急免疫、消毒、隔离、扑杀等工作,防止疫情扩散。
4.6 应急处置
4.6.1 基本应急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事发地村(居)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必须迅速作出应急反应,组织辖区内有关单位和专业人员进行先期处置,立即控制好现场,防止疫情扩散。
疫情确诊后,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立即派出技术人员赶赴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分析疫源,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疫情,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施封锁的建议。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和发布封锁令,根据现场应急工作的需要,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时落实疫区封锁、扑杀、消毒、免疫、人间疫情监测、无害化处理、疫源追踪、疫情监测以及应急物资等应急处置经费,并要在技术、人员、物资、资金等方面给予疫情发生地应急支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疫情实际情况,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区县(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要立即向市防治重大疫病指挥部报告预案启动情况,并及时将疫情防治情况通报下一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所)。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6.2 分区警戒
对疫区、受威胁区、监控区分区警戒。
(1)疫区
①疑似病例确认后,按规定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应急指挥部立即对发病场点实行应急隔离控制和消毒措施,限制该场点相关人员和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流动。
②根据疫区封锁令的有关规定,在疫区边界交通道口设立封锁消毒哨卡,对疫区实行封锁。关闭疫区相应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及产品出入封锁区,必要时,对相应动物实行圈养或在规定区域饲养、使役。应急处置期间,启动预案的人民政府、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及动物防疫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每日向上一级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情况,重大情况立即报告。
③防治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根据疫情情况决定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控制、扑灭措施。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动物防疫机构做好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工作,要立即组织有关专家对扑杀、销毁进行技术指导,并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
④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障封锁隔离区内群众的基本生活。
⑤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同群动物以及规定区域内的同类动物处理完毕后,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的,经彻底消毒,验收合格后,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决定解除封锁。
(2)受威胁区
①集结应急预备队,调拨储备疫苗,对所有易感动物进行应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②广泛开展防疫宣传,普及防疫知识,进行防疫应急动员。
③加强检疫、消毒和动物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④必要时,关闭市场,禁止相关动物和产品交易或调出受威胁区。对相关动物实行圈养或指定地点饲养和使役。
(3)监控区
①收集周边疫情动态,监测疫情动向,及时掌握疫情态势。
②广泛开展防疫宣传,普及防疫知识,进行防疫应急动员。
③根据具体情况,必要时采取紧急免疫、消毒、检疫等措施;调运防疫物资,做好疫情应急的准备工作。④必要时,对来自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采取监控和限制措施。
4.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各级指挥部要储备一定数量消毒药品、消毒设备和防护服、手套等基本的个人防护用品,以备随时取用。加强对应急人员及物资进出疫区的管理,应急人员进入疫区必须做好自我防护,特别是一些重大人兽共患传染病,应急人员还应接种相应的疫苗、穿戴有生命支持系统或呼吸保护装置的特种防护服,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应急人员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的消毒。
4.8 疫区群众防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