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围绕搞活流通构建现代物流体系。各地要努力创造条件,搞好粮食批发市场和城区粮油连锁经营网点建设。要坚持 “走出去、请进来”的战略,继续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机制、企业运作”的原则,在巩固好原有销售网络的基础上,主动与沿海地区或粮食主销区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协作关系,解决好粮食销售问题。
三、增强宏观调控能力,完善粮食储备体系
稳定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粮食安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服务“三农”和促进本地经济发展出发,认真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好基本农田,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大力推进科技进步,不断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努力保持粮食供求的紧平衡。在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的基础上,坚定不移地推进粮食种植结构调整,实施优质稻米工程。“十一五”期间,全市粮食种植面积保持在800万亩左右,粮食优质率达到70%以上,粮食总产量保持在55亿斤左右。
落实地方粮食储备,稳定粮食市场。加强地方粮食储备体系建设,做到藏粮于地和藏粮于库相结合。市、县两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定的粮食储备规模,并制订好粮食应急保障启动预案,应对可能发生的区域性灾、疫情,稳定粮食市场。
四、依法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切实做好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
建立和完善粮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保障机制。各区县(市)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要求,为粮食行政管理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机构、编制和装备保证,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落实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社会粮食供需平衡统计调查、陈化粮鉴定和监督管理等专项经费。建立健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协调机制。市政府成立常德市粮食流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粮食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粮食、工商、质监、卫生、物价、财政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粮食局,负责全市粮食流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地也要结合实际,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各级工商、质监、卫生、物价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搞好粮食行政执法。切实履行粮食行政管理职能。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条例》赋予的职能职责,抓好内设机构和人员调整,重点加强粮政管理机构和粮政管理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粮食政策法规知识培训,提高执法队伍素质。依法开展粮食收购资格、粮食统计制度等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粮食收购中压级压价、坑农害农和扰乱正常粮食市场秩序等违法违纪案件,切实保护农民和粮食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粮食市场有序竞争。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统计工作力度,切实搞好社会粮食统计,督促建立统计台帐,建立和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及粮食供求和价格信息发布制度。要稳定统计机构和人员,按标准配备专职统计人员,粮食企业根据经营情况安排专(兼)职统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