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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六、开展失业调控,有效控制失业
  (二十二)各级政府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失业进行调控。建立失业预警机制,逐步健全失业监测体系,合理确定失业预警线,制定应急预案,适时采取调控措施。对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压力大的困难地区、困难行业,要及时采取专项政策措施,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二十三)规范企业裁员行为。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在一定时期内采取相对缩短工作时间、适当降低劳动报酬等措施稳定就业。生产经营不正常的企业确实需要裁减人员的,要严格遵守有关政策和程序,人员裁减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与职工债务的企业,不得裁减人员。企业一次性裁员50人以上、100人以内的,应事先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一次性裁员100人以上的,应事先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四)完善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统计、劳动保障、工商等部门要联合建立劳动力调查分析制度,实行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失业人员动态登记办法,及时准确掌握实际失业率。
  七、建立促进就业与社会保障的联动机制
  (二十五)要从制度上和具体操作方法上,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合理确定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适当拉开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距,使之合理配套并相互衔接。着重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条件和申领办法,对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和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申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要将本人是否积极主动参加职业培训、努力寻找工作作为重要前提。要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就业不稳定且生活困难的人员,可根据其实际收入水平和就业稳定程度,采取酌情递减救济待遇、给予相应补贴等办法,鼓励和扶持其稳定就业。要引导和帮助就业援助对象转变观念,消除单纯依赖救济的思想,积极参加再就业准备活动。
  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增强失业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按有关规定停止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
  (二十六)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强化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援助对象参保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工作,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到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改进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强化缴费与待遇挂钩的约束机制,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良性互动。积极创造条件为进城务工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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