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持证人员到定点培训机构和技能鉴定机构参加培训和技能鉴定,可享受一次性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具备培训条件的用人单位一次招录持证人员10人以上,且经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可自主组织培训。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可享受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标准和具体操作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制定。
五、加强就业管理,统筹城乡就业
(十七)健全各级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各地要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明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职能,培养专业化的工作人员队伍。要按照“金保工程”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为突破口,加快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建设,实现市、县、街道(乡镇)、社区四级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信息联网。要完善网上职介功能,定期分析并发布职业供求和工资水平信息,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便捷的信息服务。
(十八)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就业再就业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方面的基础作用,其工作经费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万元标准由当地政府落实。具体操作办法按常劳社〔2005〕73号文件执行。
(十九)统筹做好城镇新成长劳动者和其他劳动者的就业工作。认真落实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各项扶持政策,做好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以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落实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安置和促进就业的有关政策,维护其合法权益。加强对残疾人员、妇女等特殊群体的就业服务。
(二十)各区县(市)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将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列入政府工作日程。抓好劳务输出工作示范县建设,发展多种形式的劳务协作,发挥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政策效应,以有组织输出带动多元化输出,推动劳务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切实做好失地农民的就业工作。
(二十一)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力市场监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要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的职业中介行为,保护求职者权益。完善对各类劳务派遣组织的管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配备与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相适应的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保证监察执法工作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