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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常政发〔2006〕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省人民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发〔2006〕4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做好《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和就业援助对象的认定工作

  (一)对本市居民且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4、特别困难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关闭或依法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5、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6、县属以上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的集体企业失业人员)。

  (二)对本市城镇居民且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女55周岁、男60周岁以下)的下列人员,确定为就业援助对象:

  1、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中:①女40周岁、男50周岁以上人员。计算年龄截止时间为2006年12月31日;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人员;③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④身体残疾人员;⑤市级以上劳动模范;⑥烈士家属及其子女。

  2、“零就业”家庭成员。

  3、遭遇灾祸的特困家庭成员。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属于就业援助对象:

  1、已从事有劳动报酬工作的;

  2、已有经营收入的(包括房屋出租、门面出租、入股经营等);

  3、已办理退休手续的。

  (四)《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管理按《湖南省〈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执行。

  二、落实各项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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