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著述篇幅市志一般不突破150万字;县(市、区)志一般不突破100万字;部门志一般不突破50万字;乡(镇)志一般不突破30万字。
第四章 行文
第二十四条 志名规范。志书以现定的行政区划名称冠名,并括注断限起止年份,如“常德市志(××××--××××年)”(市级)、“市××区志”、“××县志(×××--××××年)”和“津市市志(××××--××××年)”(县级);部门志统一称“常德市××志(××××--××××年)”或“××县××志(××××--×××年)”;乡(镇)志统一称“××区县(市)××乡(镇)志”;厂(矿)志统一称“××(矿)志(××××--××××年)”。
第二十五条 文体、语言得当。
㈠ 志书一律用语体文、记述体,除引文外,不使用口语、文言或文白夹杂的语言。
㈡ 不使用模糊概念,如“大概”、“目前”、“有人认为”、“由于种种原因”等。
第二十六条 名称准确。
㈠ 机构名称采用第三人称,不出现“我市”、“我县”、“本局”等,须直书机构名;对各个历史阶段党派、机构、职务名称以当时名称为准。
㈡ 人名一般直书姓名,不加“先生”、“同志”等称呼,但可以前冠职务。
㈢ 地名以各历史阶段实际情况为准,使用古地名,应冠以朝代并括注今址,使用乡(镇)村名时应前冠县名。
㈣ 各种名称(含行业术语、专业用语)第一次出现,须用全称,其后可注明用简称。
㈤ 动物、植物和矿物名称一律用标准学名。
第二十七条 时间表述具体。
㈠ 不用时间简称,如“05年”;不用概念时间,如:“今年”、“最近”等。
㈡ 历史纪年,先书朝代年号,再括注公元纪年。
㈢ 使用农历时间应冠“农历”。
第二十八条 数字书写标准。
㈠ 清代以前历史纪年、不定数(如五六个)、次第(如第一名)、习惯用语(如八国联军)、成语(如七上八下)、军队番号(如第四野战军、第一一六师团)等用汉字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