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威政发[2006]7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06]216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情况,现就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自2006年10月1日起调整为61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相应调整为6元。
三、根据国家、省关于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有关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收入。凡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具有正常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其作为工资发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