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快和完善消防站建设。各区县(市)政府要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加大新城区、经济开发区消防站建设力度,改造、完善现有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功能。今年完成区县(市)消防特勤班建设,市特勤消防站投入使用。
(四)加强消防信息化和通讯指挥系统建设。实施科技强警战略,依托金盾工程和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加快消防电子政务系统和消防综合信息网建设,提高消防监督管理和灭火救援信息的搜集、处理、传输和共享能力。实行消防行政审批项目网上办公,推进政务公开。采用图像监控、卫星通信、大屏幕显示、CIS、GPS等先进通信技术,建设消防GPS车辆监控、导航系统和高频宽带无线通信系统,实现通信调度网络化,建成现代化消防通信指挥系统。
(五)加强消防装备建设。“十一五”期间,应根据消防业务需要添置部分车辆,淘汰更新满服役年限或不能担负执勤任务的消防车,新建消防站应按标准一次性配齐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特勤消防站要分别配备举高、抢险救援、照明、通信指挥、后援保障、防化洗消(或防化救援)车,保证每个站各增配一台举高消防车,普通消防站应分别配备抢险救援、重型(8吨以上)水罐、泡沫(或干粉)消防车,县域经济排名全省前20位且高层建筑多的县市消防站应配备一台25米以上的举高类消防车。抢险救援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的配备应满足公安部、建设部、国家计委颁布的《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以及公安部消防局颁布的《消防员防护装备配备标准(试行)》、《消防特勤队(站)装备配备标准(试行)》的要求,重点突出通信类、侦检类、洗消类、堵漏类、输转类、破拆类、救生类等特勤器材和正压式碳纤维瓶空气呼吸器、2002款灭火防护服、2002款灭火指挥服、消防员呼救器、防毒面具、避火服、重型防化服、泄漏通信救生安全绳、手提式强光照明灯等关系一线消防指战员生命安全的防护装备的配备,确保灭火的实际需要。
五、消防队伍建设
(一)推动企事业专职消防队建设。大型电厂、市场、专用仓库和储油、储气基地等企事业单位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规定,组建专职消防队,配备好必需的消防装备。未经公安消防部门批准,企事业单位不得擅自撤消专职消防队。对于部分难以维持的企事业专职消防队,各地政府要采取先接收、后转让等措施,保障其生存和发展。公安消防部队要加强对企事业专职消防队的管理与指导,帮助他们提高执勤战备水平和实战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