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国有直管公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政发〔2006〕1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常德市国有直管公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常德市国有直管公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直管公房管理,保障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直管公房的安全使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直管公房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国有直管公房,是指产权属国家所有,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直接管理的房屋。
第三条 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直管公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管理局所属的房地产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国有直管公房的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并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国有直管公房,不得利用国有直管公房获取非法利益。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无偿划拨国有直管公房。
国有直管公房经政府批准同意处置的,处置收入必须进入财政专户,用于国有直管公房的维护和发展。
第二章 产权产籍
第五条 国有直管公房产权、产籍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房屋权属登记。
第六条 对国有直管公房所有权实行按幢登记制度。国有直管公房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是《房屋所有权证》。
第七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国有直管公房产权、产籍档案,全面掌握国有直管公房的数量、质量、使用状况等,并及时办理产权异动和注销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