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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常德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按《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执行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常德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按《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执行的通知
(常政办函〔2006〕84号)


市直有关单位:
  2006年4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常德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其中第五条“城市客运实行企业、运营车辆星级服务及从业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星级等次与考核结果作为经营权招投标及延续许可的条件。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以拍卖或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经营权招投标等方式有偿出让,有偿使用费上缴市财政,用于城市客运基础设施建设、行业管理及相关工作;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在经营期限内报城市客运主管部门备案后可质押和转让,转让须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价格,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三条“城市客运经营期满,运营车辆退出市场,车辆专用号牌、《经营许可证》、车辆《运营证》及公交客运标志牌由原核发机关收回;星级考核及服务质量考核达标,符合延续许可条件的,经营者可于经营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许可部门申请延续经营期(有偿获得经营权的须续交有偿使用费),经批准后,重新办理经营手续”的规定,与2006年5月31日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十七条“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进行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特许经营权的重新授予应当于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六个月前完成”和第二十三条:“特许经营者不许有下列行为:(一)擅自转让或者以承包经营、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特许经营权;(二)质押特许经营权;……”的规定存在差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之六“规范性文件不符合上位法规定和当前实际情况的要尽快修改”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常德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三条有关城市公共客运经营权的出让及管理,按照《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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