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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中心只能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商业银行柜台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不得从事国债回购或委托理财业务,不得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和抵押。

  市中心及各管理部须事后将活期存款转定期、定期存款到期转存的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妥善保管好定期存款凭单,禁止将存单质押、借出,为其他单位提供担保。

  第十八条 市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风险准备金,须按相关规定、报经市财政局批准,所提风险准备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各管理部应按季于季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将增值收益上交市中心增值收益专户。市中心汇总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提取风险准备金后,于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将增值收益余额全部上缴市财政国库。

第四章 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条 市中心及各管理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选择受托银行及开设银行账户;
  (二)违反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三)违反规定未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时分解到职工个人明细账;
  (四)违反规定擅自购买国债;
  (五)截留、挤占、挪用、贪污住房公积金;
  (六)用住房公积金存款及所购国债向他人提供担保;
  (七)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受托银行接受市中心及各管理部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中心可报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取消其委托承办资格;造成损失的,负连带经济责任或完全赔偿责任。
  (一)将应转入专户的资金延迟入账,转出专户的资金故意压票;
  (二)未按规定开设住房公积金银行账户;
  (三)没有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专户内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行为进行监督;
  (四)不执行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不按时结息或所结利息收入、收回的贷款本息不按规定及时划入专户;
  (五)办理不符合规定和手续不全的住房公积金业务,以及办理假委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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