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种地上、地下电力杆(线)、工业管线;
(五)电信电缆、有线电视电缆;
(六)敷设管线的隧道、地沟等地下工程;
(七)其它各类依法需要审批发证的地上、地下城市管线;
(八)其它依附于城市道路的排水管线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时,与城市道路建设一并办理许可证。
第十二条 下列管线工程由建设单位持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一) 小于前款(二)、(三)项规定数值的其它管线;
(二) 正常维修需要破路的管线工程;
(三)其它需要审查备案后实施的管线工程。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没有现状资料的不予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程序:管线建设单位持项目立项、初步设计批准文件、设计图纸及管线现状资料先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许可证,持规划许可证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然后到市占道管理部门办理破路挖掘手续。
第十五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按照审批要求和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变更平面位置、标高、管径及管材的,应报送变更设计图纸,取得原审批单位的批准。
第十六条 经批准开工的管线工程,必须由具有城市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开工前定线,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样复验,经复验无误后方可开工。
第十七条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同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并在24小时内按规定补办审查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第十九条 居住小区及临街建筑的排水管线需要与市政管网连接时,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委托市政专业队伍统一施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强行开挖与连接。临街餐饮业的污水排放必须设置多级沉污池,严禁单位或个人擅自连接。
第二十条 管线建设单位在施工中遇到管线冲突时应立即停工,并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需要迁移其它管线时,应将更改数据标注在图纸上,报相关部门核准后方可继续施工,不得擅自强行开挖和铺设,被迁移管线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