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城区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经批准移植、砍伐树木的,按树木投影的覆盖面积计算其减少的绿地面积。
  第七条 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的收取标准按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制定的标准执行。
  市城区国有土地的等级分类,按市国土资源局公布的标准执行。属集体土地的,比照相近地段国有土地的等级处理。
  第八条 市城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将其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市园林局审查。市园林局审查绿化方案时应核定其绿地占用面积与整个建设项目占地面积的比率(绿地率),达不到绿化规定指标的,应退还申报单位进行修改补充。经修改补充确因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标准的,由市园林局审定后按所缺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九条 各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办理主体工程竣工备案时,应一并向市园林局申请其配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对多栋建筑组成的建设项目,如以单体建筑分别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应在竣工单体建筑数量占整个建设项目一半时申请绿化工程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择期再验收。绿化验收时,如发现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施工中更改经审批的绿化建设方案,致使绿化面积减少或绿化面积不达标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标准补齐绿化补偿费。绿化验收不合格或未缴清绿化补偿费的,建设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
  第十条 绿化面积不达标的项目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应主动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十一条 市园林局收取的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统一上缴市财政,由市园林局提出具体使用计划,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市绿化。
  第十二条 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应严格按标准收取,未按规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减免。
  第十三条 市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绿化赔偿费、绿化补偿费执收工作和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
  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执法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法,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