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城区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7〕5号)
武陵区、鼎城区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常德市城区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收缴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2月1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三月十八日
常德市城区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
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绿化执法行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
城市绿化条例》和《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规定,结合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附属绿地、居住绿地和生产绿地等城市绿地及园林绿化设施。
第三条 市风景园林绿化管理局(以下简称园林局)负责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的收缴工作。市财政、建设、规划、城管执法、房产、公安、交警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收缴工作。
第四条 因故意或其他原因未经批准造成市城市规划区内原有绿地、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毁损的当事人,应缴纳绿化赔偿费。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应缴纳绿化补偿费:
(一)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6个月至2年或砍伐、移植树木花草的;
(二)经批准因故长期占用、减少现有绿地或长期占用、减少规划绿地的;
(三)城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指标的。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和居住区绿化应达到的面积按市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空间环境规划管理的规定》所规定的标准执行。
屋顶高度在25米以下,实现永久绿化的屋顶绿化,可按其面积的25%计入该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铺设植草砖的按其铺设面积的20%计入绿化用地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