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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切实加强犬只的规范化管理。加强犬只等动物的管理是预防控制狂犬病的关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制订犬只拴养、圈养制度,引导、督促犬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犬只的管理,防止犬只伤人事件的发生。农村、县以上城市、港口、机场、车站、码头、旅游区养犬必须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领取准养证。犬主要定期携犬到当地动物防疫机构进行登记、注射狂犬疫苗、填写动物免疫证,报辖区居委会备案,并严格实行圈养或拴养。因办证、检疫、免疫接种和诊疗确需携犬出户的,必须束以犬链,不得乘坐除的士以外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各地要采取严格措施,禁止任何人携带犬只进入娱乐场所、机关、学校、医院、网吧、商场、市场、公园等公共场所。
  (四)做好疫区犬只的统一捕杀工作。各级政府每年至少组织2次集中捕杀行动,对辖区内没有按时接种动物狂犬病疫苗的犬只,农村大型商业养犬和城镇、港口、机场、车站、码头、旅游区中虽进行了预防接种但未实行拴养、圈养的犬只进行统一捕杀;在发生动物狂犬病疫情或人间狂犬病疫情的地区,县级政府必须在疫情发生后一周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以动物狂犬病疫情发生地或狂犬病病人受伤地为中心、半径5公里范围内(有高山、大江、湖泊等天然屏障的除外)、未按规定实施动物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的所有犬只进行捕杀。对于捕杀后的犬只尸体,由捕杀人员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食用与销售。

  (五)规范人用狂犬病疫苗的管理。人用狂犬病疫苗由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订购和供应,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经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开展狂犬病疫苗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对狂犬病疫苗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规范疫苗管理,严肃查处非法经营、使用人用狂犬病疫苗和假、劣疫苗的行为,确保人用狂犬病疫苗的质量。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疫苗价格的监管,科学合理定价,控制犬伤病人医药费,严肃查处违规收费、价外加价、增加群众负担的行为。

  (六)认真做好犬只免疫、犬只捕杀工作人员的预防注射及病人的救治工作。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护人员狂犬病防治知识的培训,高发病区要开展医护人员狂犬病防治知识全员培训。要认真做好犬只免疫、犬只捕杀工作人员的狂犬病疫苗的预防接种工作,对犬伤的患者及时进行伤口处理和救治。各地要将狂犬病预防接种和救治费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合理确定报销标准,减轻犬伤患者负担,提高暴露后及时就诊率和预防接种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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