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
(常政办函〔2007〕3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体系,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保证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湘政发〔2006〕7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3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6〕28号)和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中与单位正式签定用人合同的临时聘用人员(包括聘用的司机、打字员、服务员、勤杂人员等)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聘用的行政管理人员、教师、医生、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等)均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实行属地管理,执行全市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二、临时聘用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额。月工资额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全部参保的临时聘用人员缴费基数之和。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临时聘用人员共同缴纳。单位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8%。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社会保障缴费科目中列支,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三、本通知下发前已被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但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临时聘用人员,用人单位持原临时聘用合同、工资发放凭证,报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对于1995年10月我市统帐结合制度实施以前已在机关事业单位就业且连续工作至今的临时聘用人员,可从1995年10月(1995年10月后在机关事业单位就业且连续工作至今的临时聘用人员,从就业时计算)起,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我市同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息),补建个人帐户。1995年10月1日前工作时间不补缴,不视同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