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常德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2、危及铁路、公路、水利水电、航道、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由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监测;

  3、其他人为诱发的地质灾害由防灾责任单位负责监测。

  四、防治措施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一)大力加强宣传培训工作。各级政府要及时开展地质灾害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让广大群众了解地质灾害的危害、地质灾害发生的前兆和防范措施等,提高公众的防灾避灾意识,增强防灾避灾的责任感。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对有关工作人员的基础技术培训,争取培训到村、组一级,尽量减少和消除诱发地质灾害的人为因素。

  (二)认真编制地质灾害年度防灾方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扎实做好防灾工作的部署和安排。省、市、县级重点隐患要单独编制防灾预案。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并由当地政府逐一落实防灾责任单位、防灾责任人及监测预警人员,建立健全责任制,设置警示牌,发放明白卡。在重点地质灾害隐患区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特别是暴雨期间,要增加巡查次数,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并做出相应处理,切实将防灾措施落实到位。

  (三)落实防灾责任,加强汛期地质灾害监测、查险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由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区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市、县、乡、村要对隐患点层层签订防灾责任状,做到每个隐患点有领导负责、有专人查险。在切实落实好汛期值班制度、灾情速报制度、险情巡查等制度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气象、水利、交通、民政、电信等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实行整体联动、分工协作、各负其责。

  (四)加强人为活动管理,防止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根据省国土资源厅(湘国土资办发〔2004〕67号)文件精神,属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的建设用地项目,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要加强采矿等人为活动的监督管理,落实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督察制度,防止引发地质灾害。

  (五)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作,市国土资源部门与市气象部门应积极合作,共同开展汛期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工作,及时通过新闻媒体、网络、传真、短信等方式发布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气象信息,并努力提高预报的准确性,更好地指导地质灾害防灾工作。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